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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http://guizhou.hteacher.net 2020-06-12 17:26 贵州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属于可在我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一)户籍在贵州省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贵州省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如申请高中教师资格必须为本科毕业年级)、在读研究生(可凭本科毕业证申请相关教师资格,如以研究生学历申请须为研究生毕业年级);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贵州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地、州)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条件的,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7:00——8月10日24:00,其中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7日7:00——6月30日24:00;各市(州)、县(市、区)认定机构在6月17日8月10日之间自行确定“现场确认”和“认定”时间(其中每项工作时间安排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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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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